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物不合法增加行为切实加强食物增加剂监管的告诉》(〔2011〕20号),现就做好食物增加剂出产答应和监管联接作业告诉如下:
一、《食物安全法》正式施行曾经现已获得卫生答应证的食物增加剂出产企业,在食物增加剂产品质量规范拟定或指定发布前,可以持续出产已列入《食物增加剂运用规范》(GB2760)、《食物养分强化剂运用卫生规范》(GB14880)和卫生部公告的单一种类。省级卫生行政部分和质监部分在地方政府一致领导下,加强上述出产企业的监管作业。
二、2011年12月31日前,《食物安全法》正式施行曾经现已获得卫生答应证的复配食物增加剂出产公司可以持续出产复配食物增加剂。出产运用复配食物增加剂应当依照《复配食物增加剂公例》(GB26687-2011)规范履行。
三、出产运用食物用香精应当依照《食用香精》(QB/T1505)、《咸味食物香精》(QB/T2640)和《乳化香精》(GB10355)规范履行。
卫生部监督局(传线;质检总局食物出产监管司(传线;质检总局